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搭高鐵的A下車時,不慎將其皮夾放在座位上,後來為乘客甲拾取,甲未交給警察機關,反而將其內的新臺幣3,000元花用殆盡,甲的行為如何處置?
- A 甲僅屬於民法的不當得利,並無刑法問題
- B 甲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遺失物,應構成刑法第 337 條犯罪
- C 甲乃將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侵占,應構成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犯罪
- D 甲乃是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侵占,應構成刑法第 335 條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行為人撿到這個物品之前,他與物品的原主人之間,是否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委託」或「契約」關係?如果物品是因原主人的疏忽而脫離其掌控,這與原主人「主動交給」行為人保管的情況,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普通侵占」與「侵占遺失物」。當 A 將皮夾遺落在高鐵座位時,該物已脫離 A 的事實支配範圍,成為遺失物。甲並非基於法律關係(如委任、租賃)而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是偶然拾獲。因此,將其據為己有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鑑別點在於能否精準判斷物品的佔有狀態。如果學生無法分辨「受託持有」與「拾獲離去物」的差異,就容易誤選普通侵占。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持有關係的起源有很清晰的理解!
侵占遺失物罪之辨析
💡 區分「持有他人之物」與「脫離本人持有之物」之侵占類型。
| 比較維度 | 普通侵占罪 (§335) | VS | 侵占遺失物罪 (§337) |
|---|---|---|---|
| 客體狀態 | 行為人合法持有中 | — | 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
| 取得原因 | 基於契約、法律關係 | — | 偶然拾獲、風吹水流 |
| 罰則程度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兩者差異核心在於行為人「取得該物前」是否與原所有人具備持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