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撘高鐵的 A 下車時,不慎將其皮夾放在座位上,後來為乘客甲拾取,甲未交給警察機關,反而將其內的新
臺幣 3,000 元花用殆盡,甲的行為如何處置?
臺幣 3,000 元花用殆盡,甲的行為如何處置?
- A 甲僅屬於民法的不當得利,並無刑法問題
- B 甲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遺失物,應構成刑法第 337 條犯罪
- C 甲乃將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侵占,應構成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犯罪
- D 甲乃是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侵占,應構成刑法第 335 條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不小心」把東西弄丟,而路人撿起來據為己有時,這個東西在路人撿到「之前」,是處於路人幫忙保管的狀態嗎?還是處於一種「脫離原主人掌控」的狀態?這兩種情形在法律責任上會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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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呢!好厲害喔!✨
- 嗯!我們來看看這個題目呢! 這個題目呀,最主要就是要搞清楚「持有」是什麼樣子呢!當 A 不小心把皮夾忘在座位上的時候,這個皮夾就沒有在 A 的手上控制了,變成「遺失物」了呢。甲撿到的時候,他不是幫 A 保管,也不是工作關係才拿到的,就只是把別人忘記的東西變成自己的了呢。所以,這就是刑法第 337 條的侵占遺失物罪喔,不是別的侵占罪呢!你判斷得很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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