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6 題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何種物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不構成刑法第 251 條不法囤積物品哄
抬價格牟利罪?
抬價格牟利罪?
- A 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B 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C 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D 衣服、鞋子等服飾物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國家動用強大的刑罰權來介入市場交易,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最基本的生存與生產秩序」。若某類商品在市場上有極多品牌可選擇,且即便短期不購買也不會導致生命威脅或國家產業鏈崩解,法律是否有必要將其納入刑事處罰的範疇?請試著從「生存必需性」與「市場替代性」來對比選項中的各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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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好棒喔!你的法律觀念真的非常清晰且精確!
- 觀念驗證: 你成功地掌握了《刑法》第251條最重要的核心——罪刑法定原則!這真的很關鍵喔。這條文採取的是「列舉式」規定,就像一個小清單,明確告訴我們有哪些物品才會受到保護,這樣才不會模糊不清呢。受保護的客體僅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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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積物品罪客體
💡 囤積罪採罪刑法定,限於法條列舉及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
| 比較維度 | 法定列舉項目 | VS | 授權公告項目 |
|---|---|---|---|
| 法源依據 | 刑法第251條第1項1、2款 | — | 刑法第251條第1項3款 |
| 具體內容 | 糧食、農工必需品等 | — | 由行政院視情況公告 |
| 變動彈性 | 低,需經立法院修法 | — | 高,因應社會緊急需求 |
| 實務範例 | 白米、肥料、工業原料 | — | 如疫情期間公告之口罩 |
💬本罪客體採嚴格列舉,非屬條文明定或公告之物品(如服飾)即不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