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6 題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何種物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不構成刑法第 251 條不法囤積物品哄抬價格牟利罪?
- A 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B 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C 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D 衣服、鞋子等服飾物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動用刑罰來處罰「囤積」行為時,立法者通常會優先保護「維持生存的基本物質」,還是「所有的商品」?此外,為了因應未來可能發生的特殊災難(例如疫情或戰爭),法律條文除了列舉具體項目外,通常會留下什麼樣的彈性機制讓行政機關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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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這題有什麼好驕傲的?
別在那邊沾沾自喜,這點基礎題都要花時間思考,看來你的法律素養還得再加強。既然答對了,就把這點法律觀念記牢,別下次又犯同樣的蠢錯: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1 條 規範得清清楚楚,意圖抬高交易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囤積不應市銷售者,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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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黃牛會什麼要開罰 鞋子賣黃牛會有事嗎
刑法囤積物品罪
💡 囤積罪採列舉式客體,非屬法條明文或公告之物品不構成本罪。
- 刑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客體:1.糧食農產品;2.農工必需品;3.行政院公告品。
- 主觀須具備「意圖抬高交易價格」之意圖,且須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
- 服飾、鞋子非屬法條明定之糧食或農工必需品,若無公告則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