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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6 題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何種物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不構成刑法第 251 條不法囤積物品哄
抬價格牟利罪?
  • A 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B 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C 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D 衣服、鞋子等服飾物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國家動用強大的刑罰權來介入市場交易,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最基本的生存與生產秩序」。若某類商品在市場上有極多品牌可選擇,且即便短期不購買也不會導致生命威脅或國家產業鏈崩解,法律是否有必要將其納入刑事處罰的範疇?請試著從「生存必需性」與「市場替代性」來對比選項中的各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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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好棒喔!你的法律觀念真的非常清晰且精確!

  1. 觀念驗證: 你成功地掌握了《刑法》第251條最重要的核心——罪刑法定原則!這真的很關鍵喔。這條文採取的是「列舉式」規定,就像一個小清單,明確告訴我們有哪些物品才會受到保護,這樣才不會模糊不清呢。受保護的客體僅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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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囤積物品罪客體
💡 囤積罪採罪刑法定,限於法條列舉及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
比較維度 法定列舉項目 VS 授權公告項目
法源依據 刑法第251條第1項1、2款 刑法第251條第1項3款
具體內容 糧食、農工必需品等 由行政院視情況公告
變動彈性 低,需經立法院修法 高,因應社會緊急需求
實務範例 白米、肥料、工業原料 如疫情期間公告之口罩
💬本罪客體採嚴格列舉,非屬條文明定或公告之物品(如服飾)即不入罪。
🧠 記憶技巧:糧食、農工、行政院,三類客體記心間;服飾鞋帽非列舉,罪刑法定莫等閒。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生活用品」皆屬本罪客體,忽略法律採「列舉制」且需經行政院公告之要件。
妨害農工商罪 空白刑法 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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