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甲於網路上販售一款宣稱有減肥功效的軟糖,有些消費者反映食用後身體不適,甲仍繼續販賣。在朋友乙推薦下,丙購買一盒放置在客廳茶几上。某日,丙外出,委託乙照顧丙6歲兒子A。在乙未注意下,A大量食用該軟糖。A食用後逐漸出現呼吸困難與抽搐等急性中毒症狀。乙見此狀,因害怕被追究責任迅速離去。數小時後,丙回家發現A倒臥在地,緊急送醫後,A仍不治死亡。法醫鑑定表示,依據現有醫學證據,若能即時給予適當醫療處置,A死亡結果發生的風險將顯著降低。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之規定分析甲、乙前述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不作為犯之準因果關係』與『保證人地位』之認定。看到題目中法醫鑑定『風險將顯著降低』這句話,必須立刻聯想到學說與實務對於不作為因果關係的重大爭議:『幾近確定說』與『風險升高理論』。解題時應先依序處理甲的產品過失責任,再重點分析乙的前行為(過失致死)與後行為(不作為殺人未遂/遺棄)之論罪與競合關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不作為犯準因果關係之認定標準(幾近確定說 vs. 風險升高理論)、保證人地位之發生事由、違背義務之遺棄罪與不作為殺人罪之適用及競合。 【解析】 壹、甲之刑事責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不作為犯與準因果關係
💡 探討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準因果關係認定及法條競合關係。
比較維度 幾近確定說 (實務/多數) VS 風險升高理論 (少數)
判斷標準 履行義務後結果幾近確定不發生 履行義務能顯著降低法益受損風險
罪疑唯輕原則 嚴格遵守,無法證明必不發生則不歸責 較不強調,側重義務違反而導致風險
本題結論 不具備準因果關係(成立未遂) 具備準因果關係(成立既遂)
💬實務採嚴謹立場,若無法證明即時救助「必能」防果,則僅能論以不作為殺人未遂。
🧠 記憶技巧:保證地位先定性,準因果論看機率,故意不救論殺人,過失故意數罪罰。
⚠️ 常見陷阱:易忽略實務對準因果關係要求須達『幾近確定』之門檻,若僅是顯著降低風險,在實務見解下不成立既遂;此外,常遺漏危險前行為亦可構成保證人地位。
保證人地位之類型 不作為犯之等價性 風險升高理論 遺棄罪與殺人罪之辨正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法案例研習:構成要件、罪責與法律效果分析
查看更多「[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