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甲於網路上販售一款宣稱有減肥功效的軟糖,有些消費者反映食用後身體不適,甲仍繼續販賣。在朋友乙推薦下,丙購買一盒放置在客廳茶几上。某日,丙外出,委託乙照顧丙6歲兒子A。在乙未注意下,A大量食用該軟糖。A食用後逐漸出現呼吸困難與抽搐等急性中毒症狀。乙見此狀,因害怕被追究責任迅速離去。數小時後,丙回家發現A倒臥在地,緊急送醫後,A仍不治死亡。法醫鑑定表示,依據現有醫學證據,若能即時給予適當醫療處置,A死亡結果發生的風險將顯著降低。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之規定分析甲、乙前述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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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在於『不作為犯之準因果關係』與『保證人地位』之認定。看到題目中法醫鑑定『風險將顯著降低』這句話,必須立刻聯想到學說與實務對於不作為因果關係的重大爭議:『幾近確定說』與『風險升高理論』。解題時應先依序處理甲的產品過失責任,再重點分析乙的前行為(過失致死)與後行為(不作為殺人未遂/遺棄)之論罪與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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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作為犯準因果關係之認定標準(幾近確定說 vs. 風險升高理論)、保證人地位之發生事由、違背義務之遺棄罪與不作為殺人罪之適用及競合。 【解析】 壹、甲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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