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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某市環保局局長甲與任職該市勞工局的妻子乙育有一子A。B公司負責人丙向甲承諾協助其子A免試進入該市某明星私立高中就學,並提供A獎學金,以換取甲協助B公司於某水源保護區大飯店開發案之環評順利通過。甲指示下屬降低水質保護的考量,使B公司開發案順利通過環評審查。甲也與乙商量,利用乙個人人脈為丙引介該市主管旅館業的觀光局官員認識,藉此讓B公司順利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分析甲、乙、丙前述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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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為經典的公務員貪瀆與身分犯考點。解題時須先確立各行為人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及其「職務上之權限」範圍。接著,重點分析「第三人獲利」是否該當受賄罪之要件(實務採實質支配說),並辨析「利用私人人脈」是否構成犯罪。最後,務必援引刑法沒收新制,處理流向第三人(子A)的犯罪所得與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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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公務員要求將賄賂及不正利益交付予第三人,是否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
  2. 公務員利用個人人脈引介他機關官員,是否構成圖利或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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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背職務受賄與沒收
💡 分析公務員受賄、第三人利得、職務行為認定及沒收新制。
  • 違背職務受賄罪(刑法第122條):利益雖交付第三人,依實質支配說公務員仍該當受賄。
  • 圖利罪(刑法第131條):須為「主管或監督事務」,非職務內之引介不構成該罪。
  • 罪刑法定原則:單純引介人脈之「影響力交易」或「斡旋行為」,目前刑法尚無處罰規定。
  • 第三人沒收(刑法第38-1條第2項):行為人為他人違法,第三人無償取得利得應予沒收。
🧠 記憶技巧:受賄三階看「身分、職務、對價」;利得流向「實質支配」論受賄,「第三人沒收」補漏洞。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利益未交付公務員本人即不構成受賄;或將非職務範圍內的「關說、引介」一律論以圖利罪。
職務上行為受賄罪 不法利得之追徵 公務員服務法之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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