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某市環保局局長甲與任職該市勞工局的妻子乙育有一子A。B公司負責人丙向甲承諾協助其子A免試進入該市某明星私立高中就學,並提供A獎學金,以換取甲協助B公司於某水源保護區大飯店開發案之環評順利通過。甲指示下屬降低水質保護的考量,使B公司開發案順利通過環評審查。甲也與乙商量,利用乙個人人脈為丙引介該市主管旅館業的觀光局官員認識,藉此讓B公司順利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分析甲、乙、丙前述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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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為經典的公務員貪瀆與身分犯考點。解題時須先確立各行為人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及其「職務上之權限」範圍。接著,重點分析「第三人獲利」是否該當受賄罪之要件(實務採實質支配說),並辨析「利用私人人脈」是否構成犯罪。最後,務必援引刑法沒收新制,處理流向第三人(子A)的犯罪所得與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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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公務員要求將賄賂及不正利益交付予第三人,是否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
- 公務員利用個人人脈引介他機關官員,是否構成圖利或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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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受賄與沒收
💡 分析公務員受賄、第三人利得、職務行為認定及沒收新制。
- 違背職務受賄罪(刑法第122條):利益雖交付第三人,依實質支配說公務員仍該當受賄。
- 圖利罪(刑法第131條):須為「主管或監督事務」,非職務內之引介不構成該罪。
- 罪刑法定原則:單純引介人脈之「影響力交易」或「斡旋行為」,目前刑法尚無處罰規定。
- 第三人沒收(刑法第38-1條第2項):行為人為他人違法,第三人無償取得利得應予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