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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題

二、請說明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及審理期日,少年法院(庭)應通知被害人到庭之依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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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被害人程序參與權」與「修復式司法」於少年司法中之實踐。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108年修法增訂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之2,作答時須層次分明地論述法定通知原則、例外不通知要件、代理人制度、兒少被害人特別保護,並輔以《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相關規定與立法目的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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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因應近年司法改革強調「修復式司法」與「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趨勢,為平衡少年之健全成長與被害人權益之保障,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於108年大幅修法,正式明文將被害人納入調查與審理程序。關於少年法院通知被害人到庭之依據與相關規範,析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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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保護被害人到庭
💡 依少事法第31條之2,落實被害人程序參與權與修復式司法。
  • 少事法第31-2條第1項:原則應通知被害人到場陳述意見,例外認不適當或無必要者除外。
  • 少事法第31-2條第2項:被害人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準用輔佐人與閱卷權等程序保障。
  • 少事法第31-2條第3項:被害人為兒少時,應依CRC原則確保安全並以適當方式聽取意見。
  • 程序與安全保障:依審理細則第22、23條通知,並視情況採取隔離措施以保護隱私與安全。
🧠 記憶技巧:原則通知、例外排除;代理閱卷、兒少保護;隔離措施、修復司法。
⚠️ 常見陷阱:容易遺漏「不適當或無必要」的例外裁量權,或誤將被害人僅視為證人(客體)而非程序參與主體。
修復式司法 兒童權利公約 (CRC) 少年保護事件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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