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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心理輔導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題

請說明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及審理期日,少年法院(庭)應通知被害人到庭之依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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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時,考生應將重點分為「調查期日」與「審理期日」兩個階段分別論述。在審理期日,母法(少事法第36條)已有明確的「應通知」規定;而在調查期日,母法(少事法第31-1條)僅規定「得聽取意見」,故必須精準引述《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2-1條補充說明的「應通知」義務,最後再以落實修復式司法與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作為法理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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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近年來少年司法制度深受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及被害人保護思潮影響,逐漸重視被害人之程序參與權。少年法院於調查及審理期日通知被害人到庭,不僅係為保障被害人權益,更具備促使少年認知行為損害並承擔責任之教育意義。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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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事件被害人通知
💡 區分調查與審理期日法源,落實被害人參與及修復式司法。
比較維度 調查期日 VS 審理期日
法規依據 審理細則第22條之1 少事法第36條第1項
裁量限制 有例外不通知之條款 法定應通知,無裁量權
缺席效果 得不聽取意見 不影響程序進行
主要目的 釐清案情、聽取意見 程序參與、落實教化
💬調查期日具例外彈性(細則),審理期日則為法律強制義務(母法)。
🧠 記憶技巧:調查細則、審理母法;原則通知、例外除外;不到場、不影響。
⚠️ 常見陷阱:易誤認調查期日的「應通知」義務源自母法(母法第31-1條僅規定「得聽取意見」),且易遺漏「不影響程序進行」之效果。
修復式司法 被害人程序參與權 少年保護處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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