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心理輔導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題
請說明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及審理期日,少年法院(庭)應通知被害人到庭之依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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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時,考生應將重點分為「調查期日」與「審理期日」兩個階段分別論述。在審理期日,母法(少事法第36條)已有明確的「應通知」規定;而在調查期日,母法(少事法第31-1條)僅規定「得聽取意見」,故必須精準引述《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2-1條補充說明的「應通知」義務,最後再以落實修復式司法與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作為法理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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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近年來少年司法制度深受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及被害人保護思潮影響,逐漸重視被害人之程序參與權。少年法院於調查及審理期日通知被害人到庭,不僅係為保障被害人權益,更具備促使少年認知行為損害並承擔責任之教育意義。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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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被害人通知
💡 區分調查與審理期日法源,落實被害人參與及修復式司法。
| 比較維度 | 調查期日 | VS | 審理期日 |
|---|---|---|---|
| 法規依據 | 審理細則第22條之1 | — | 少事法第36條第1項 |
| 裁量限制 | 有例外不通知之條款 | — | 法定應通知,無裁量權 |
| 缺席效果 | 得不聽取意見 | — | 不影響程序進行 |
| 主要目的 | 釐清案情、聽取意見 | — | 程序參與、落實教化 |
💬調查期日具例外彈性(細則),審理期日則為法律強制義務(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