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題
二、請說明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及審理期日,少年法院(庭)應通知被害人到庭之依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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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本題應直擊《少年事件處理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核心條文(第36條之1),區分「審理期日」的原則應傳喚與例外,以及「調查期日」得聽取意見之規定,並可適度補充陪同在場制度,以展現對修法背景(修復式司法與被害人權利保障)的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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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少年保護事件雖以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為核心,但為兼顧被害人權益保護、落實修復式司法精神,少年法院(庭)於審理程序中應賦予被害人參與及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於調查程序中為之,其法源依據主要規範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之1。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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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被害人到庭
💡 依少事法第31條之2,落實被害人程序參與權與修復式司法。
- 少事法第31-2條第1項:原則應通知被害人到場陳述意見,例外認不適當或無必要者除外。
- 少事法第31-2條第2項:被害人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準用輔佐人與閱卷權等程序保障。
- 少事法第31-2條第3項:被害人為兒少時,應依CRC原則確保安全並以適當方式聽取意見。
- 程序與安全保障:依審理細則第22、23條通知,並視情況採取隔離措施以保護隱私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