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一 題

甲和乙為某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的碩士生。甲最近完成了一系列的實驗,並將實驗數據以中文寫成 1 篇論文的初稿,計畫 1 個月後完成論文,並於國內的學術研討會發表。此初稿呈現了所有實驗數據的分析結果,但甲尚未撰寫論文的結論,目前整體的完成進度約為 85%。乙希望在國外的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但苦於實驗進度遲緩,目前尚無可用的數據。某日,乙未得甲的同意,便以隨身碟自甲的電腦存取了論文初稿,並將其翻譯為英文,其後以自己為此文稿的唯一作者,在國外的學術研討會發表。試問:甲的論文初稿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若非著作,請詳述理由。若為著作,則乙是否侵害甲的著作權?(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遇到此類考題,應先依著作權法規定判斷『未完成客體』是否具備『原創性』與『客觀表達』要件而受保護。確立權利存在後,再將侵權行為予以拆解(拷貝、翻譯、掛名、發表),逐一對應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姓名表示)與著作財產權(重製、改作)進行涵攝,並點出相關民刑事責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未完成之論文初稿是否具備著作權?乙擅自重製、翻譯並以自己名義發表之行為,分別侵害甲何種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解析】 壹、甲之論文初稿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論文初稿之著作權保護
💡 未完稿具原創性即受保護,擅自翻譯發表侵害人格權與財產權。
  •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於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以最終定稿為限。
  • 依第3、10-1條,初稿具原創性並客觀表達思想即受語文著作保護。
  • 翻譯屬第28條改作,與拷貝行為分別侵害改作權(28)及重製權(22)。
  • 擅自發表及冒名,侵害第15條公開發表權與第16條姓名表示權。
🧠 記憶技巧:「成、原、表」定著作;「重、改、公、姓」檢侵害(重製改作、公開姓名)。
⚠️ 常見陷阱:易誤認未完稿或尚未發表的草稿不受法律保護,或忽略翻譯在法律上屬於「改作」。
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判斷基準 抄襲與實質相似之認定標準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著作權益侵害之判斷與實務解析
查看更多「[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