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一 題
甲和乙為某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的碩士生。甲最近完成了一系列的實驗,並將實驗數據以中文寫成 1 篇論文的初稿,計畫 1 個月後完成論文,並於國內的學術研討會發表。此初稿呈現了所有實驗數據的分析結果,但甲尚未撰寫論文的結論,目前整體的完成進度約為 85%。乙希望在國外的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但苦於實驗進度遲緩,目前尚無可用的數據。某日,乙未得甲的同意,便以隨身碟自甲的電腦存取了論文初稿,並將其翻譯為英文,其後以自己為此文稿的唯一作者,在國外的學術研討會發表。試問:甲的論文初稿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若非著作,請詳述理由。若為著作,則乙是否侵害甲的著作權?(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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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類考題,應先依著作權法規定判斷『未完成客體』是否具備『原創性』與『客觀表達』要件而受保護。確立權利存在後,再將侵權行為予以拆解(拷貝、翻譯、掛名、發表),逐一對應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姓名表示)與著作財產權(重製、改作)進行涵攝,並點出相關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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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完成之論文初稿是否具備著作權?乙擅自重製、翻譯並以自己名義發表之行為,分別侵害甲何種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解析】 壹、甲之論文初稿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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