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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三2. 題

📖 題組:
三、甲自民國(下同)97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101 年 11 月 30 日期間任職乙公司,擔任研發部主管一職,任職期間簽署勞動契約與競業限制切結書,且依乙公司之員工守則第 4 點及勞動契約第 26 條,對於其任職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乙公司或乙公司客戶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另依競業限制切結書,甲於離職一年內,不得服務於從事與乙公司直接競爭之行業或相關合作廠商工作。試問: (一)員工守則第 4 點可否作為甲負有保密義務之約定?(10 分) (二)甲於離職後之 102 年 1 月 1 日至與乙公司經營相同之銷售光學膜機器設備業務的丙公司任職,但甲抗辯丙公司才剛成立,而乙公司之市占率為市場第一,丙公司並非乙公司之直接競爭對手,且甲係擔任丙公司之業務經理,因此並未違反競業限制切結書之規定,是否有理由?(10 分) (三)甲於 102 年 3 月 22 日、5 月 21 日、6 月 30 日、9 月 15 日、11 月 20日多次將乙公司享有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之「雙面成形機整機圖」設計圖 CAD 檔,寄送予丁公司之戊,請問:(10 分) 1. 乙公司要如何證明上開設計圖為乙公司之營業秘密? 2. 甲抗辯上開設計圖係其於任職乙公司時所繪製,甲為上開設計圖之著作權人,自無違反乙公司營業秘密之可能,有無理由?
2. 甲抗辯上開設計圖係其於任職乙公司時所繪製,甲為上開設計圖之著作權人,自無違反乙公司營業秘密之可能,有無理由?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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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職務著作」之權利歸屬,以及「著作權」與「營業秘密」保護客體與法益差異之理解。解題時應先依《著作權法》第11條判斷設計圖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再說明著作權與營業秘密保護互不排斥,受雇人仍須受保密義務拘束,進而推導甲之抗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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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雇人於職務上繪製之設計圖,其著作權歸屬為何?受雇人得否以著作權人身分主張免除營業秘密之保密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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