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二 題
甲原於乙公司擔任資深研發部工程師,於民國 112 年 6 月 1 日離職,並於離職前將所負責的「新產品開發專案設計」簡報(下稱系爭簡報),以螢幕截圖方式,將簡報內容逐頁儲存至自己的隨身碟。其後甲至與乙公司具有競爭關係之丙公司位於新竹的辦公室面試新職,面試當天,丙公司大陸地區工作團隊並以線上同步方式一同面試。甲在面試過程中提出系爭簡報資料紙本作為其個人經歷實績之佐證。乙公司發現上情後,以系爭簡報內容為乙公司明年度的新產品上市計畫,開發金額高達新臺幣3 億元,並業經標示為「機密」文件,取用受有管制(設定唯讀且禁止列印與下載),主張甲任職時與乙公司簽立有保密合約與員工聘僱承諾書,承諾遵守公司規定不得非法持有、重製及利用機密資料,因而對甲提起營業秘密侵害訴訟。請附理由分析說明甲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侵害?有何刑事責任?(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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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營業秘密法「三要件」之涵攝能力,以及區辨「民事侵權」與「刑事責任」之層次。看到『大陸團隊線上同步面試』應具備高度法感,立刻連結到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的『意圖域外使用加重罪』,並須論述截圖規避資安系統屬於未經授權之重製與不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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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系爭簡報是否具備營業秘密要件?甲截圖下載並於面試時向包含大陸團隊之競爭對手展示,構成何種營業秘密法上之民事與刑事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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