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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至 105 年 12 月 5 日間,擔任金峰科技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峰公司)之工程師。金峰公司為管制工程進度,製作有工程管制表,甲未經金峰公司同意,於 105 年 11 月 17 日在金峰公司辦公室內,使用 LINE 通訊軟體翻拍製表日為 105 年 4 月 8 日之工程管制表,發送予金峰公司之同業光明電信工程行。請附理由說明: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金峰公司在何種條件下,得對甲依營業秘密法提起侵害營業秘密罪之告訴?(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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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營業秘密之刑事究責要件。考生應先從營業秘密法第2條檢驗客體(工程管制表)是否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三大要件;接著依同法第13條之1檢驗甲的主觀意圖(不法利益/損害利益)與客觀行為(未經授權重製及洩漏),最後點出第13條之3告訴乃論的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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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金峰公司之「工程管制表」是否受營業秘密法保護,以及甲之行為是否該當侵害營業秘密罪之實體與程序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金峰公司可否對甲提起刑法妨害工商秘密罪之告訴?(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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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聯想到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之構成要件,並檢驗「工程管制表」是否具備秘密性與經濟價值。其次,必須展現進階的法學思維,點出刑法妨害工商秘密罪與《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間「普通法與特別法」的競合關係,最後再扣回「告訴乃論」之程序要件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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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未經同意將公司內部的工程管制表洩漏給同業,是否該當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之要件?金峰公司可否對此提起刑事告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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