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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原任職於 X 公司,民國(下同)102年5月2日自 X 公司離職後任職於大陸地區 Y 公司。A 於同年5月,利用休假時間,與任職於 X 公司的好友 B 討論有那些可能危害產品品質之生產流程確認項目,並向其表示希望能提供 X 公司之作法供參考。B 於102年6月3日,未經授權,利用 X 公司之電腦,以電子郵件夾帶 X 公司之「64.5導入0.5 mm 玻璃實驗單」(下稱實驗單)與「品保程序文件」電子檔案,寄至 A 所使用之 Y 公司電子信箱。X 公司主張實驗單與品保程序文件均為 X 公司之營業秘密,因而起訴控告 A 與 B 侵害 X 公司之營業秘密,訴訟審理中,雙方有如下主張: X 公司主張實驗單為營業秘密,提出相關事證如下: 公司電腦文件設有管制措施,文件依其秘密性高低列不同機密等級;實驗單文件所置的 CF 廠共用槽,是透過公司電腦開啟時的帳號、密碼來管制;公司在大門設有門禁管制作實體區域的管制。 A、B 則主張實驗單非營業秘密,提出相關事證如下: 「實驗單」文件本身未有機密標示;CF 廠的共用槽,未設定密碼。 試問:(每小題15分,共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依雙方提出事證,判斷 X 公司對於實驗單是否已採取合理保護措施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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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3款「合理保密措施」之要件。解題時需運用實務見解的判斷標準,綜合衡量X公司的一般性防護(門禁、電腦登入)與A、B抗辯的特定性缺失(無機密標示、共用槽無密碼),並以「是否能使員工客觀上認知其為機密」及「是否符合最小權限(Need to know)原則」來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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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X 公司對系爭「實驗單」所採取之管制與保護措施,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3款「合理保密措施」之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假設法院判定「品保程序文件」為 X 公司之營業秘密。試問 A 應負擔何種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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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營業秘密法之刑事責任。考生應先辨識 B 之行為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的基本侵權行為,接著重點分析 A 的行為(教唆或與 B 謀議)以及 A 任職於『大陸地區』Y 公司且將檔案寄至該處之事實,從而得出 A 具有『意圖在域外使用』之主觀要件,應適用同法第13條之2的加重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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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A 唆使 X 公司員工 B 擅自取得並傳送營業秘密至其任職之大陸地區 Y 公司,A 應負擔何種刑事責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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