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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三、甲擔任乙公司行銷部專員五年,與乙公司簽有包含員工保密協議條款之勞動契約。甲於離職前兩星期,將其處理之乙公司來往客戶資料(包括基本聯絡方式、對應窗口)、業務往來情形(包括歷年來銷售資料、客戶特殊需求,客戶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主要銷售市場及目前進行專案與產品等)、處理進度及報價等資訊,命名為「交接事項」並以壓縮檔加密文件方式寄至個人電子郵件信箱。甲離職後,乙公司於清查公司內部電子郵件往來紀錄時發現上情,並提起告訴。 甲坦承有將資料寄至個人電子郵件信箱之行為,但辯稱係為了交接目的,回家加班使用,且乙公司行銷部門任一員工以電腦輸入個人開機密碼即可瀏覽上述檔案,該等資料並非機密。甲於離職後已刪除所有資料,且未將該等資料提供給他人。乙公司則稱甲明知該公司規定,如因業務因素需外寄資料,必須上簽經主管核准,甲卻未事前取得主管同意。試問依我國營業秘密法: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依雙方提出事證,判斷是否該當營業秘密法第 2 條之營業秘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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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營業秘密之客體認定。作答時應先直接引用營業秘密法第2條明定之三要件(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合理保密措施),接著將題幹中雙方之事證(包含客戶與報價資訊性質、密碼權限限制、外寄核准規定等)逐一涵攝。最後須點出甲的抗辯(未外洩、為交接)僅屬有無侵害行為或主觀犯意之問題,不影響該資訊是否成立營業秘密之客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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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所重製並傳送之「交接事項」等客戶與業務資訊,是否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而構成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營業秘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假設法院認為「交接事項」為乙公司之營業秘密,請問甲應負何種民刑事責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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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已假設『交接事項』為營業秘密,考生應直接切入『侵害營業秘密之法律責任』進行論述。解題時必須嚴格區分『民事』與『刑事』責任:刑事部分著重於第13-1條的主觀意圖(不法利益或損害意圖)與客觀行為(未經授權重製);民事部分則著重於第10條(不正方法)、第11條(排除侵害/銷毀)及第12條(損害賠償),並對甲的『交接抗辯』與『已刪除抗辯』進行實務觀點的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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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於離職前未經主管核准,將屬營業秘密之客戶業務資料傳送至個人信箱,是否構成營業秘密法之刑事犯罪?乙公司得向甲主張何種民事救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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