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三 題
甲為線上遊戲發行公司,乙為行銷副總監,負責甲所有數位產品之推展與行銷業務。民國(以下同)104 年 9 月 1 日乙提出辭職申請書,並於 9 月 30 日離職。乙於提出辭職申請書之前,已就甲新年度之線上遊戲「威戰天下」,完成產品定位、行銷計畫及市場策略之規劃,並拍板確定「威戰天下」之發行日為 105 年 1 月 15 日。乙離職後旋即轉赴甲之競爭對手丙線上遊戲發行公司,擔任亞太地區行銷總監一職,104 年 11 月 1 日丙於各大媒體宣傳,將於 105 年 1 月 10 日推出新的線上遊戲「百戰世界」。設乙、丙有侵害甲之營業秘密,請依智慧財產相關法律規定,說明乙、丙有何民刑事責任?甲為確保「威戰天下」之銷售優勢,可能採取之救濟程序及主張為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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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題目已給定『設乙、丙有侵害甲之營業秘密』的前提,因此不需論證是否構成營業秘密,而應直接切入『營業秘密法』的侵害態樣(第10條)與民刑事責任(第11-13-4條)。答題時須依序區分『乙的民刑事責任』、『丙(含法人與負責人)的民刑事責任』,最後針對『確保銷售優勢(具急迫性)』,精準聯想『定暫時狀態處分』及『排除防止侵害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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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員工跳槽並將前雇主之行銷企劃與發行時程洩漏予新雇主,雙方應負之營業秘密民刑事責任為何?原雇主應如何透過保全程序與實體法主張,確保其產品之市場優勢? 【解析】 壹、乙與丙之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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