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三 題
甲為乙科技公司之研發工程師,其職務為 3D 印表機之研發。近來研發 X 型的 3D 印表機,目前已完成結構與系統藍圖的設計與功能的測試。X 型 3D 印表機之研發,較之現今市場上所販售之 3D 印表機,具有完善的散熱功能,以及更精細的列印層次,突破過去相關產品技術的困境。乙科技公司與甲就其研發成果,素訂有保密合約,令甲未經乙科技公司之同意不得於任何地點向任何人揭露研發成果。乙科技公司亦昭告所有員工與合作廠商,X 型的 3D 印表機的結構與系統藍圖為機密等級的資料,且以指紋辨識方式管理儲存前述結構與系統藍圖的所有資料庫。丙科技公司設立與營業於香港地區,知悉 X 型的 3D 印表機為甲所負責研發,遂欲以新臺幣 2 億元為對價,向甲取得 X 型 3D 印表機的系統與結構藍圖。其後雙方達成合意,甲並已交付系統與結構藍圖予丙科技公司的駐臺灣代表。試問依我國營業秘密法,甲就其前述之行為,該當何刑事責任?請附理由說明之。(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營業秘密法之刑事責任。首先應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三要件(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確認系爭藍圖為營業秘密,並依第3條確認權利歸屬於雇主。接著檢驗甲之行為是否構成第13-1條的洩漏營業秘密罪,最後務必點出交付予香港公司所觸犯的第13-2條「意圖境外使用」之加重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