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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一 題

甲於網路上販售一款宣稱有減肥功效的軟糖,有些消費者反映食用後身體不適,甲仍繼續販賣。在朋友乙推薦下,丙購買一盒放置在客廳茶几上。某日,丙外出,委託乙照顧丙 6 歲兒子 A。在乙未注意下,A 大量食用該軟糖。A 食用後逐漸出現呼吸困難與抽搐等急性中毒症狀。乙見此狀,因害怕被追究責任迅速離去。數小時後,丙回家發現 A 倒臥在地,緊急送醫後,A 仍不治死亡。法醫鑑定表示,依據現有醫學證據,若能即時給予適當醫療處置,A 死亡結果發生的風險將顯著降低。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之規定分析甲、乙前述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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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與『假設因果關係』,特別是『幾近確定的可能性』與『風險升高理論』的對照。分析時,應先探討甲製造法不容許風險之過失(或傷害)致死罪客觀歸責;接著重點拆解乙『受託照顧』的保證人地位,以及其不作為與死亡結果間,因法醫鑑定僅稱『風險顯著降低』而引發的因果關係認定爭議,最後進行罪數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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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之客觀歸責判斷;乙具保證人地位之不作為殺人與遺棄,及不作為犯之「假設因果關係」(風險升高理論與幾近確定的可能性之爭議)。 【解析】 壹、甲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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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為犯與假設因果
💡 判斷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假設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判斷。
比較維度 幾近確定的可能性(實務) VS 風險升高理論(學說)
判斷標準 若作為,結果必不發生 若作為,能降低死亡風險
證明程度 需達十之八九之確定性 只要提高生存機會即可
罪疑唯輕原則 嚴格貫徹,不確定即無 為保護法益而放寬證明
💬實務採嚴格證明,若無法證明必能獲救,僅能論以殺人未遂。
🧠 記憶技巧:保證地位先確立,作為不作為分兩端,假設因果看機率,罪疑唯輕保平安。
⚠️ 常見陷阱:易忽略乙前後行為的階段性區分,或在因果關係不明確時直接論以殺人既遂。
保證人地位之分類 危險前行為 結果加重犯之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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