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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男最近迷戀上線上主播乙女,花大錢後取得乙女通訊軟體 line 的帳號,隨著交談熱烈,兩人在 line 上確認男女朋友關係。乙女稱自己受線上直播平台老闆控制,絕對不能私下和甲男見面,否則必須償付天價違約金,而且老闆同時控制乙女的 line 和人身自由,如果要繼續聊天、發送照片,必須每個月匯款 6 萬元到某銀行帳戶(其後經查是乙女的帳戶),乙女才能和心愛的男友甲在 line 上繼續談情說愛、將來結婚共創未來。甲不疑有他,陸續匯出多筆款項。實則,乙女的直播平台本身做正當生意,選任監督並無疏失,但乙女認為能撈就撈,乙女還聘用了丙男假冒乙女,幫她在 line 上面與多位粉絲談情說愛,並用同樣的話術從數位粉絲上取得大筆金錢。請問若甲男事後知情,得做如何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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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網路詐騙案件的民事責任。考生應先指出甲因受詐欺而匯款,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進而依不當得利(第179條)請求乙返還款項。同時,乙、丙共同施用詐術侵害甲之財產權,甲得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第184條、第185條)請求連帶損害賠償。直播平台老闆則因無過失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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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因受詐欺所生之意思表示撤銷、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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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救濟與侵權責任
💡 受詐欺後意思表示撤銷之效力及其衍生之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責任。
  •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依第114條視為自始無效。
  • 行為撤銷後法律原因消失,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受領人返還不當得利。
  • 詐欺屬故意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85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僱用人證明選任監督無疏失時,得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 記憶技巧:先撤銷(92)、後返還(179);共侵權(184/185)、看監督(188但)
⚠️ 常見陷阱:容易誤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應為後段,因純粹經濟上損失非屬權利),或漏未論述188條第1項但書的免責事由。
純粹經濟上損失 意思表示撤銷之除斥期間 僱用人責任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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