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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A 銀行之理財專員甲常給予乙各種投資建議,因此深得客戶乙信賴,故乙遂將存摺印章交給甲保管,以便於甲直接為乙進行各項投資。嗣後甲因某次操作國外期貨發生鉅額損失,甲遂持乙之存摺印鑑向同銀行之行員丙請領乙活期存款帳戶中的一百萬元,並向丙聲稱係乙託其代領。而甲取得該款項後將該筆資金作為填補自己之投資損害,甲自認往後如果投資有賺錢再將錢存回乙帳戶中即可。嗣乙因資金需求上網查詢存款餘額後才發現被甲盜領活期存款一百萬元,乙遂訴請 A 銀行與甲負返還一百萬元之責任;而 A 銀行主張,行員丙之付款屬於向善意占有人清償,故銀行已經免責,應由甲自負其責,作為抗辯,試問 A 銀行是否需與甲對乙負連帶責任?請附具理由說明之。(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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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理專盜領客戶存款的經典實務案例。解題分兩層次:第一層,判斷銀行行員憑存摺印鑑付款給理專,能否依民法第310條第2款(向債權準占有人清償)主張免責,此涉及銀行有無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第二層,若銀行未免責,探討理專盜領行為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且客觀上是否屬「執行職務」,進而讓銀行須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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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銀行得否以向持存摺印章之理專付款主張清償免責?銀行對理專盜領客戶存款是否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解析】 壹、A銀行不得主張向債權準占有人清償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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