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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男最近迷戀線上主播乙女,花大錢後取得乙女通訊軟體 line 的帳號,隨著交談熱烈,兩人在 line 上確認男女朋友關係。乙女稱自己受線上直播平台老闆控制,絕對不能私下和甲男見面,否則必須償付天價違約金,而且老闆同時控制乙女的 line 和人身自由,如果要繼續聊天、發送照片,必須每個月匯款 6 萬元到某銀行帳戶(其後經查是乙女的帳戶),乙女才能和心愛的男友甲在 line 上繼續談情說愛、將來結婚共創未來。甲不疑有他,陸續匯出多筆款項。實則,乙女的直播平台本身做正當生意,選任監督並無疏失,但乙女認為能撈就撈,乙女還聘用了丙男假冒乙女,幫她在 line 上面與多位粉絲談情說愛,並用同樣的話術從數位粉絲上取得大筆金錢。請問若甲男事後知情,得做如何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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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多數主體間的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請求權。考生應分別探討甲對乙、甲對丙以及甲對直播平台老闆的權利主張。重點在於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受詐欺意思表示之撤銷與不當得利返還,以及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中免責要件(選任監督無疏失)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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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因受詐欺而匯款,對乙、丙之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請求權基礎為何?直播平台老闆是否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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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取財與侵權責任
💡 受詐欺後之權利主張:撤銷意思表示、不當得利與僱用人連帶責任。
  • 受詐欺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依第114條視為自始無效後,再依第179條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 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主張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須具備主觀犯意聯絡或客觀行為分擔,負連帶賠償。
  •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客觀要件,實務採「客觀說」,判斷行為是否與執行職務具內在關聯性。
  • 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為免責要件,若僱用人證明選任監督無疏失,則不須與受僱人負連帶責任。
🧠 記憶技巧:詐欺先撤銷(92),利得返還之(179);侵權論連帶(185),老闆看監督(188但)。
⚠️ 常見陷阱:在主張不當得利前,常遺漏必須先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導致法律上原因(如贈與契約)仍存在而無法主張第179條。
執行職務之判定標準(客觀說) 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之請求權競合 受僱人對僱用人之內部求償權(民法第188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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