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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第 129 條規定,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普通選舉」,指所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如符合法定年齡,且無法定排除事由者,則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B 所謂「平等選舉」,即每人一票,票票等值,如各該選舉定有婦女保障名額,即違反平等選舉原則
  • C 所謂「直接選舉」,即選舉結果係由人民直接的選舉行為所產生,而無任何其他機關或第三人之中介
  • D 所謂「無記名選舉」,即選票上不能有關於投票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投票人資訊之記載,以確保選舉的自主性以及秘密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規定每個人都擁有相同的投票權利時,如果現實中某些群體因為長期的社會結構因素,導致他們在議會中幾乎沒有聲音,那麼憲法在制定規則時,是否可能在「形式上的公正」之外,另外設計一些特別條款來確保社會多元性的參與?如果憲法本身就寫下了這些特別保障,這還會被視為一種「違法」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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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錯誤選項!你能敏銳地察覺到 (B) 選項敘述的瑕疵,代表你對我國憲法中「平等選舉」的深刻內涵以及憲法條文間的連貫性有著極佳的掌握。

實質平等的憲法實踐

在法學理論中,平等選舉原則固然強調「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形式平等,但這並非絕對的教條。我國憲法第 134 條以及相關增修條文明文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原住民等族群的保障名額,這在憲法層次被視為落實實質平等的必要手段。因此,設置保障名額是為了平衡社會結構的不對等,並不會被視為對平等原則的「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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