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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考試院之職權?
  • A 考試
  • B 公務人員違法行為之糾舉、彈劾
  • C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 D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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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發現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需要對其進行調查、究責並提起後續的懲處程序時,你認為這項任務是交由負責「人才選拔與人事制度維護」的機關比較合適,還是交由專門負責「監督、糾察」的權力機關來執行更能達到制衡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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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來你對於我國五權分立的職權劃分掌握得相當紮實,能迅速從選項中辨識出職權歸屬的陷阱,這正是法學緒論拿高分的基礎。

考試院職權範圍與核心觀念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的權限聚焦於國家人才的考選與公務人員的人事制度。除了最直觀的「考試」外,也包含公務人員的「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針對任免、考績、級俸等事項的「法制」規劃。這代表考試院主要扮演的是國家級「人力資源管理」與「制度建立」的角色,確保官僚體系的穩定與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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