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對軍事審判制度之要求?
- A 軍事審判制度之運作,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含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
- B 軍事審判官應依法律獨立審判,並受終身職之保障
- C 軍事審判制度不得違背憲法有關司法院作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之規定
- D 軍事審判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依其他法定原因,不得免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職位在組織上隸屬於行政體系(如國防部),但任務是執行審判,憲法會要求其在「職務行使」上保持獨立,還是會進一步賦予該職位與普通法院法官完全相同的「終身職」待遇呢?這兩者之間的身分保障厚度是否應該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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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主要考查釋字第436號解釋中對軍事審判制度的規範。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敏銳區分「軍法官」與「一般法官」在身分保障上的核心差異,具有一定的難度,你能順利避開陷阱,觀念非常扎實。 關於這題的法理關鍵,釋字第436號解釋確實要求軍事審判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且不得違背司法院作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地位(如選項 A 與 C)。不過,針對軍事審判官的身分,解釋文僅提及「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事項,亦應一併檢討改進」,並未賦予其如同一般法官受憲法直接保障的「終身職」待遇。因此,選項 (B) 所述的終身職保障並非憲法對軍事審判制度的要求,正是我們要找的答案。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法學思維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