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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對軍事審判制度之要求?
  • A 軍事審判制度之運作,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含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
  • B 軍事審判官應依法律獨立審判,並受終身職之保障
  • C 軍事審判制度不得違背憲法有關司法院作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之規定
  • D 軍事審判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依其他法定原因,不得免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職位在組織上隸屬於行政體系(如國防部),但任務是執行審判,憲法會要求其在「職務行使」上保持獨立,還是會進一步賦予該職位與普通法院法官完全相同的「終身職」待遇呢?這兩者之間的身分保障厚度是否應該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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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與身分保障的界線

非常棒!你能精準辨識出軍事審判官與一般法官在憲法保障上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 釋字第 436 號解釋 的核心精神有很深刻的理解。軍事審判雖然在職務行使上要求獨立公正,且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但其在組織編制上與普通法院法官仍有所區別。

法律保留與身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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