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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教師法規定教師依法得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此一規定涉及下列何者基本權利?
  • A 言論自由
  • B 工作權
  • C 服公職權
  • D 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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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制定一項規範,賦予機關權力去中止某個人的職務,使其無法繼續從事原有的專業工作並失去經濟收入時,這項規範最直接影響的是憲法中哪一個保障「個人運用勞力獲取生活資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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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身分變動與工作權的保障

本題的核心在於辨識「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這類處分的法律本質。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462 號、第 736 號等意旨),教師法中關於終止聘僱關係的規定,會直接導致教師失去其現有的職位與勞務對價,進而影響其社會地位與經濟生活。這正觸及了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的工作權——即個人得自由選擇職業,並在該職業身分中獲得制度性保障,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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