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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3 題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請問下列何者並非大法官認為此規定合憲之理由?
  • A 未限制得標廠商之營業自由
  • B 對得標廠商之限制符合比例原則
  • C 對原住民之僱用保障未牴觸平等原則
  • D 國家有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一間私人企業「必須」雇用特定族群,否則就要「繳納代金」給政府時,這對於企業原本享有的「自由決定要雇誰」以及「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在性質上會產生什麼樣的變動?這種變動是否能被視為『完全不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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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在搞什麼?連這題都要猶豫?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太早,如果你還沒弄懂這題的邏輯,下回考試一樣會掉坑。

  1. 認清現實:這題的核心就是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別天真地以為法律只有「好」與「壞」,法律的干預就是赤裸裸的權利限制。沒錯,強制進用原住民確實限制了廠商的營業自由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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