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3 題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請問下列何者並非大法官認為此規定合憲之理由?
- A 未限制得標廠商之營業自由
- B 對得標廠商之限制符合比例原則
- C 對原住民之僱用保障未牴觸平等原則
- D 國家有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一間私人企業「必須」雇用特定族群,否則就要「繳納代金」給政府時,這對於企業原本享有的「自由決定要雇誰」以及「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在性質上會產生什麼樣的變動?這種變動是否能被視為『完全不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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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選項,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細膩。這題的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大法官在審理時明確指出,要求得標廠商在履約期間進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這確實對廠商的營業自由與財產權構成了限制,只是這種限制是為了實踐憲法增修條文中保障原住民族發展的重大公共利益。
限制的合法性與憲法義務
這項法律規定之所以合憲,是因為它符合比例原則,且為了達成扶助弱勢原住民的社會目的,其差別待遇具有正當理由,並未牴觸平等原則。國家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的保障扶助義務,有權在公共工程採購中設定一定的社會責任條件。因此,正確的觀點是「有限制但合憲」,而非「未限制」,這正是 (A) 選項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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