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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18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違反該條者,同法並設有罰則。依據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形同禁止跨國婚姻媒合工作及業務之職業,目的與手段間應具有實質關聯性
  • B 管制目的在保障結婚當事人權益、防杜人口販運及避免物化女性,合憲
  • C 管制手段並未禁止被媒合者於媒合成功後主動致贈金錢或財產上利益予媒合者,合憲
  • D 對於非跨國婚姻媒合,並未禁止要求或期約報酬,屬於合理的差別待遇,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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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國家規定某項服務「不能收取費用」,這跟「國家直接封殺、不准任何人提供這項服務」,在法律權利受侵害的程度上,哪一個比較嚴重?當這項服務涉及「人的終身大事」而非一般商品買賣時,為什麼法律會特別強調不能有營利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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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找出了選項 (A) 的錯誤。 關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跨國婚姻媒合期約報酬的規定,大法官解釋意旨認為,這項管制僅是限制「執行職業之方法」(限制營利),而非完全禁止從事跨國婚姻媒合(仍允許公益性質的媒合)。因此,在違憲審查上應適用較寬鬆的審查標準,只要目的與手段間具備「合理關聯性」即可合憲,並非選項 (A) 所稱較嚴格的「實質關聯性」。 至於其他選項的觀念皆正確:該規定旨在保障當事人權益、防杜人口販運與避免物化女性;法規也未禁止媒合成功後的主動致贈。同時,基於跨國與非跨國媒合在複雜度與風險上的差異,對其為差別待遇亦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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