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18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違反該條者,同法並設有罰則。依據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形同禁止跨國婚姻媒合工作及業務之職業,目的與手段間應具有實質關聯性
- B 管制目的在保障結婚當事人權益、防杜人口販運及避免物化女性,合憲
- C 管制手段並未禁止被媒合者於媒合成功後主動致贈金錢或財產上利益予媒合者,合憲
- D 對於非跨國婚姻媒合,並未禁止要求或期約報酬,屬於合理的差別待遇,合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國家規定某項服務「不能收取費用」,這跟「國家直接封殺、不准任何人提供這項服務」,在法律權利受侵害的程度上,哪一個比較嚴重?當這項服務涉及「人的終身大事」而非一般商品買賣時,為什麼法律會特別強調不能有營利對價關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展現了對大法官釋字第 702 號相當紮實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主要考驗的是對於「限制職業自由」程度的細膩辨析。
職業自由的限制範疇
在法律邏輯中,限制「如何做」一項工作與「禁止做」這項工作是有本質區別的。根據釋字第 702 號意旨,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的是跨國婚姻媒合的「營利行為」,而非禁止這項業務本身。也就是說,個人或團體仍可從事媒合,只是不能要求或期約報酬。選項 (A) 提到該規定「形同禁止」這項職業,顯然過度解讀了法律的限制程度,這正是它錯誤的關鍵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