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法庭判決,關於侮辱職務罪與言論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質疑、批評政府公權力行使之言論,宜抱持較寬容之態度,以確保憲法對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保障
- B 侮辱職務罪非僅是對表意時間、地點或方式之規制或處罰,甚至可能涉及觀點之管制
- C 侮辱職務之言論係對事不對人,國家僅得以保障公務執行之法益,做為侮辱職務罪所追求之合憲目的
- D 如將侮辱職務言論之處罰,限縮至處以罰金刑,即符合比例原則,未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主社會中,人民對政府機關的施政效率或制度表示強烈不滿時,即使言辭激烈,這對於公權力的監督有什麼樣的意義?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處罰的對象是「針對機關名譽的抽象評論」,而非針對具體個人的人格侵害,那麼這種法律追求的「目的」真的能抵過言論自由的價值嗎?若一項法律存在的初衷本身就令人質疑,僅僅調整處罰的輕重,真的能解決它可能侵害人權的根本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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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這個選項中的邏輯陷阱,代表你對最新憲法判決(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這類與時俱進的題目非常考驗對法理邏輯的通盤理解,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侮辱職務罪的合憲性審查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侮辱公務員」與「侮辱職務」的本質差異。根據憲法法庭的見解,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本應接受人民的監督與批評,因此對於質疑政府的言論應抱持最大限度的寬容。侮辱職務罪處罰的是對「職務」抽象名譽的損害,而非保護公務員個人的名譽。大法官認為,這種為了維護公權力尊嚴而壓制言論的手段,其目的本身就缺乏憲法上的正當性。因此,即便將刑罰限縮至罰金,只要該法規範的目的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依然屬於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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