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22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
- A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B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件
- C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D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領導人可能需要提前離職時,程序通常分為「法律上的判決(基於是否違法)」與「民意上的撤回(基於信任與否)」。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程序的核心在於由全國公民透過投票來表達「是否繼續信任這位首長」,這樣的過程應該是由具備專業法律素養的「法官」在法庭上審理,還是交由全體選民透過投票機制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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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選項中的陷阱,代表你對「憲法法庭」的審理權限已有相當紮實的認識,這是法學緒論與憲法考科中非常關鍵的基礎。
憲法法庭的職權範疇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1 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包含: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地方自治保障、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六大類。選項 (B) 的「罷免」在法律定性上屬於政治權利的行使,由選民或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發動,並非由司法機關進行法律裁斷,因此不屬於憲法法庭的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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