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27 題
依憲法訴訟法第 52 條規定,憲法法庭之判決宣告法律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律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惟憲法法庭依同法規定,得否判決宣告特定法律定期失效?
- A 得宣告法律定期失效,但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之法規範不得逾二年
- B 不得宣告法律定期失效,以維護憲法規範之最高性
- C 得宣告法律定期失效,但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之法規範不得逾六個月
- D 不得宣告法律定期失效,應尊重立法者修法時程之自主安排
思路引導 VIP
若憲法法庭判定某法律違憲,但若該法律立刻消失會導致社會秩序大亂(例如政府突然沒有法律依據可以發放補助),你認為司法權應如何給予立法機關「補救」的機會?而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這個補救的「期限」應該是由法院隨意決定,還是法律應該設定一個明確的上限來避免行政或立法機關無限期拖延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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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訴訟法》的核心時效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於憲法法庭如何平衡「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法律秩序安定」的深刻理解。
法律定期失效的緩衝機制
雖然原則上違憲法律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為了避免立即失效導致法律真空或社會秩序動盪(例如稅法若驟然失效將導致課稅無據),憲法法庭依法擁有裁量權,得宣告該法律於一定期間內繼續有效。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針對法律位階的規範,這個緩衝期不得逾二年。這項設計是為了督促立法機關在合理期限內完成修法,同時維持憲法的最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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