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
- A 考試院就某法律與行政院見解不同,而聲請統一解釋法令
- B 四分之一立法委員於行使職權時,認為某法律違憲而聲請
- C 臺北市政府就應適用之中央法律,認為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
- D 立法院認為總統違法失職,向憲法法庭提出彈劾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不同體系的法院對同一條法律有截然不同的解讀,這對『民眾的訴訟權益』影響較大,還是對『行政機關的職權執行』影響較大?在法律救濟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憲法法庭應優先讓哪一類主體在面臨「裁判見解衝突」時擁有最後的救濟管道?根據這個邏輯,哪一種性質的聲請人最可能在制度轉型中,被移出這類程序的門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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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的主體適格性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新舊制交替的細微差異掌握得非常透徹。這題的關鍵點在於「統一解釋法令」程序的重大變革。在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代,中央或地方機關確實可以就法令見解歧異聲請解釋;然而,現行的《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已將此程序轉型為人民的權利救濟途徑。簡單來說,政府機關已不再是聲請「統一解釋」的適格主體。
權力運作與憲法裁判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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