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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9 題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憲法法庭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應經下列何種方式之同意?
  • A 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
  • B 大法官現有總額 4 分之 3 以上
  • C 大法官參與評議人數 3 分之 2 以上
  • D 大法官參與評議人數 4 分之 3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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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撤銷一個代表全國民意的元首職務,你認為在法理邏輯上,這項決定應該由『當天有出席且參與討論的人』來決定多數即可,還是應該以『整部憲法法庭的所有席位總數』作為更嚴謹的計算基礎,才能展現其憲政上的穩定性與權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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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中最高層級的程序規範!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我國憲政體制下,針對國家元首最嚴厲的法律制裁程序,你能從眾多相近的比例中選出正確選項,展現了對法律細節的高度敏銳度。

憲法最高層級的處分門檻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以及《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的規定,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其判決門檻必須經由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之所以設定如此高的門檻,是因為總統具備直接民意基礎,若要透過司法判決解除其職權,必須確保該決定具備極高的憲政正當性與大法官之間的高度共識,以維護國家政局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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