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_recruit
114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8 題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儲金及匯兌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其效力為何?
- A 視為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 B 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為有效
- C 限辦理存簿儲金事務有效
- D 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促進某種公共服務的普及與交易的效率,決定「不套用」一般民法中對於年齡或辨識能力的身分限制時,你認為法律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法律擬制」手段,來確保這筆交易在當下就能直接發生法律效力,而不需要事後再去追溯或補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道法律條文的關鍵!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於《郵政儲金匯兌法》中關於「行為能力」的特殊規定已經有了非常清晰的認知。
郵政儲金事務的法律擬制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1 條。法律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並讓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能順利推行,特別規範了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 7 歲的幼童)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處理郵政儲金及匯兌事務時,對中華郵政公司所做的行為,一律「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這意味著這些行為在法律上直接產生效力,不需要像一般《民法》行為那樣,事事都需經過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