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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9 題
某國小學生大明今年7歲,自行於郵局交寄小包掛號一件,依郵政法規定,其行為之法律效力為何?
- A 須經大明父母親之同意始生效力
- B 無效
- C 因視為有行為能力而有效
- D 是否生效,應由大明之父母親認定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郵局櫃檯人員,每天要處理成千上萬件郵件,當一位小朋友想寄信時,若法律要求你必須先查驗並確認他的父母是否同意,這對於郵寄流程的「效率」與「全民便利性」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為了讓所有人都能無障礙地使用郵政這項基礎公共服務,法律在處理這類行政事務時,可能會採取什麼樣的簡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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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這個選項,代表你對郵政法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特別是針對法律主體與行為能力的特殊規定,判斷得十分準確。
郵政事務的行為能力推定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郵政法》第 12 條**。雖然在《民法》中,7 歲的孩童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但為了提升郵務作業的效率、保障交易安全並簡化行政程序,法律特別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因此,大明自行交寄小包掛號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直接被視為有效的,不需要父母的事後認可或事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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