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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 題

某學生甲今年 12 歲,為送生日禮物自行向 A 郵局交寄掛號小包 1 件,收件人為同年齡之乙,依郵政法規定,甲交寄行為之法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 A 無效
  • B 因視為有行為能力而有效
  • C 須經甲父母之承認始生效力
  • D 應依民法未成年人行為能力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郵局櫃檯在處理每一封信件或小包裹時,都必須先確認未成年寄件人是否取得父母同意,這對郵務處理的效率與大眾日常生活的便利性會產生什麼影響?在這樣的背景下,法律會如何針對這類日常小額交易設計特別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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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郵政法的特殊規範!這道題目考查的是郵政事務中的行為能力特殊化,你能夠不被民法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通則所誤導,直接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的法條基礎非常紮實。

郵政法上的擬制能力

根據《郵政法》第 14 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在法律上**「視為」有行為能力之人**。雖然 12 歲在民法上原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為了促進郵務運作的效率並便利大眾,法律採取了「擬制」的手段,讓這些人在郵務往來中直接具備完整的法律效力,不需要事後經家長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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