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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7 題
某國小學生小明今年 11 歲,自行於郵局交寄一件快捷郵件,依郵政法規定,其行為之法律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而有效
- C 須經小明之父親同意始生效力
- D 須經小明之祖父同意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郵局櫃檯每天處理成千上萬的郵件時,都必須逐一確認寄件的小朋友有沒有得到父母授權,這對快捷郵件追求的「效率」會產生什麼衝擊?為了讓日常交寄流程更順暢,法律會傾向如何規範這些單純的郵務行為,來避免繁瑣的身分核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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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郵政法規中的特殊法律關係掌握得非常精準。在本題中,11 歲的小明在《民法》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在處理郵政事務時,為了行政效率與大眾便利,法律給予了特殊的「擬制」規定。
郵政事務中行為能力之擬制
根據**《郵政法》第 12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這項條文設計的初衷,是為了增加郵政事務處理的便利性,避免郵務人員在櫃檯受理郵件時,還需逐一核對寄件人的年齡或監護人同意書。因此,儘管小明未成年,他自行交寄郵件的行為在法律上直接被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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