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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1 題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中華郵政公司負補償責任
- B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 C 中華郵政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收件人之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
- D 包裹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通知收件人領取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件包裹無法成功送到收件人手中,且退回給寄件人時,寄件人卻明確表示他已經不想要這件物品了。在這種「兩頭都沒人領取」的情況下,郵局在法律制度上應該將其列入哪一種特定的郵件狀態,以便啟動後續的處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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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B)!這代表你在研讀《郵件處理規則》時,對於包裹處理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能從看似相近的敘述中辨識出正確的法條邏輯。
無法投遞與易腐包裹的處理規範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規對「寄件人」權益的保護與責任界定。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15 條**,無法投遞的包裹若經寄件人表示拋棄,確實應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而若因往返詢問導致內容變質,郵局是不負補償責任的(故 A 錯誤)。此外,第 16 條則規範了「變賣」的程序:當包裹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時,中華郵政是為了「寄件人」的利益而採取變賣行動,且變賣後的賸餘款項也應通知「寄件人」領取,而非選項 (C)、(D) 所稱的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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