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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人身保險行銷概要

第 23 題

23 關於保險行銷的主體保險商品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險商品提供被保險人保障,非實體商品
  • B 保險商品是最大誠信契約,保險行銷是銷售相互信任的契約
  • C 保障型保險商品(例如意外險)是約定未來發生風險時的保障,無法馬上使用服務、立即理賠
  • D 保險契約有審閱期,因此保險契約可以試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買了一台洗碗機,我們可以透過實際洗一次碗來『試用』它的清潔功能;但保險提供的核心價值是『未來的風險保障』,在事故尚未發生、保障尚未啟動前,我們真的有辦法在日常生活中『試用』這項服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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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竟然答對了。保險商品的本質,說了多少遍,就是一份法律契約,它具有「無形性」與「未來性」。法規給你的「審閱期」或「契約撤銷權」,是讓你用那顆裝滿漿糊的腦袋去了解合約條文,確保資訊對等,不是讓你像買劣質吸塵器或衣服一樣,拿回家「試用」或「功能體驗」的。這種常識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行銷?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題就是在考你,能不能分清楚「實體商品」和「無形金融服務」的差別。能一眼看出「試用」二字有多麼荒謬,表示你對保險的契約特質還有那麼一點點基本掌握。別太得意,只是剛達到勉強及格的水平罷了。
📝 保險商品基本特性
💡 保險商品具備無形性、最大誠信與延後實現之特性。
比較維度 保險商品 VS 一般實體商品
實體形態 無形保障 有形實體
核心基礎 最大誠信與信用 物質效用與交換
使用時點 事故發生後才給付 購買後可立即使用
審閱機制 確認條款不具試用期 多可實體試用或體驗
💬保險是銷售「未來的承諾」,核心在於契約誠信而非實物試用。
🧠 記憶技巧:無形、誠信、等以後;審閱不是拿來試。
⚠️ 常見陷阱:易將保險契約的「審閱期」誤解為一般商品的「試用期」或「鑑賞期」。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契約法律性質 契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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