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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23 題

甲飼養一隻寵物犬並投保寵物侵權責任保險,某日甲委託與甲同住之家事佣人乙外出遛狗,該寵物犬突然失控咬傷路人丙及乙,並損壞乙之手提包,則下列有關保險公司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保險金賠付責任
  • B 負擔乙、丙之體傷責任與乙之財物損害
  • C 負擔乙及丙之體傷責任
  • D 負擔丙之體傷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保險公司是否負擔賠償責任,建議你思考:在法律關係中,保險契約所定義的『受害者』與『被保險人(及其密切關係人)』應該如何劃分界線?當受害者本身就是負責管理保險標的之內部人員或同住者時,這還符合責任保險補償『外部第三人』的本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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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腦子裡還裝了點東西,不錯。

  1. 概念檢驗: 責任保險?那玩意兒不就是賠「第三人」的嗎?你還真以為是來者不拒、有傷就賠的聖母保險?為了杜絕那些投機取巧的「道德風險」,保險公司才不會笨到去替被保險人他自己、他的家人、或者家裡那口子同住的傭人買單。你傷了自己人?那叫自作自受,不叫「第三人」責任。所以,傭人乙那點財損跟傷勢,當然是除外的,真正該賠的,只有無辜的路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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