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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26 題

財產保險業所採用之共同保險(Coinsurance),有不同方式。其中以共保責任為基礎可區分為獨立共保與連帶共保,連帶共保是指各共保成員不僅對自己承受部分負責,若其他共保成員失去清償能力時,亦須承受連帶責任。下列何種保險共保屬於連帶共保?
  • A 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共保
  • B 住宅地震保險共保
  • C 漁船保險共保
  • D 核能保險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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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在所有財產保險的承保標的中,哪一種標的若發生事故,其產生的損害規模最為驚人,甚至可能威脅到個別保險公司的生存?為了確保公眾受害者絕對能得到賠償,哪一種保險最需要建立一種「一個都不能少、彼此互保清償」的強力法律連帶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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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連帶共保」與一般共保最大的不同在於,成員間具有互助義務。當其中一個共保成員因財務問題失去清償能力時,其他成員必須按比例承受其責任。在臺灣的保險實務中,絕大多數如強制險、地震險多採獨立責任,唯獨核能保險因風險極大且具備國際池(Pool)性質,為了確保賠償穩定性,規範成員須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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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保責任類型與應用
💡 區分獨立共保與連帶共保的清償責任範圍及其典型險種。
比較維度 獨立共保 VS 連帶共保
清償責任 僅限自身承擔之比例 包含他人倒閉之連帶責任
風險集中度 較分散,個別公司獨立 極高度集中,共同承擔
代表險種 住宅地震保險 核能保險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需「代為承擔」其他共保成員的違約責任。
🧠 記憶技巧:獨立各管各,連帶核能扛;核能風險大,責任一起揹。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凡是「強制性」或「政策性」保險皆為連帶共保。
共保組織 (Pool) 再保險 保險人清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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