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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第 14 題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請求權人因下列何種情形,以致未能依強制汽車保險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該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①事故汽車為未投保強制保險契約之汽車
②事故汽車肇事逃逸
③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保險契約之汽車
④事故汽車業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 A ①②
  • B ③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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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設立「特別補償基金」的初衷,是為了「取代」既有的保險制度,還是為了在保險制度「失靈或無法運作」時,提供受害人最後的安全網?如果事故發生時,該車輛本來就有正常的保險可以負責,這時候還需要動用到救濟性質的基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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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CALI)中「特別補償基金」的救濟對象,有著非常精確且紮實的掌握。

特別補償基金的法定補償事由

特別補償基金的設立初衷,是為了確保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無法向保險人請求給付」的特殊情況下,仍能獲得基本保障。根據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補償事由共有四款:第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如肇事逃逸);第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第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第四,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如農耕機)。題目中的 ①、②、③ 完全符合上述法規之範疇,故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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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補償基金請求條件
💡 當事故受害人無法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時,由補償基金保障其權益。
比較維度 強制保險給付 VS 特別補償基金
適用對象 已投保強制險之汽車 未投保、逃逸、免投保之汽車
請求對象 保險人(各產險公司) 特別補償基金
權利性質 依保險契約行使權利 法律保障之最後救濟手段
💬已投保找保險公司,沒保或找不到人找補償基金。
🧠 記憶技巧:沒保、逃跑、免投保,特補基金來代跑。
⚠️ 常見陷阱:常考「已投保但同意使用」的情形,這類應找保險公司而非補償基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代位求償權 保險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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