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第 14 題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請求權人因下列何種情形,以致未能依強制汽車保險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該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①事故汽車為未投保強制保險契約之汽車
②事故汽車肇事逃逸
③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保險契約之汽車
④事故汽車業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①事故汽車為未投保強制保險契約之汽車
②事故汽車肇事逃逸
③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保險契約之汽車
④事故汽車業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 A ①②
- B ③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設立「特別補償基金」的初衷,是為了「取代」既有的保險制度,還是為了在保險制度「失靈或無法運作」時,提供受害人最後的安全網?如果事故發生時,該車輛本來就有正常的保險可以負責,這時候還需要動用到救濟性質的基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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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CALI)中「特別補償基金」的救濟對象,有著非常精確且紮實的掌握。
特別補償基金的法定補償事由
特別補償基金的設立初衷,是為了確保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無法向保險人請求給付」的特殊情況下,仍能獲得基本保障。根據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補償事由共有四款:第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如肇事逃逸);第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第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第四,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如農耕機)。題目中的 ①、②、③ 完全符合上述法規之範疇,故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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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請求條件
💡 當事故受害人無法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時,由補償基金保障其權益。
| 比較維度 | 強制保險給付 | VS | 特別補償基金 |
|---|---|---|---|
| 適用對象 | 已投保強制險之汽車 | — | 未投保、逃逸、免投保之汽車 |
| 請求對象 | 保險人(各產險公司) | — | 特別補償基金 |
| 權利性質 | 依保險契約行使權利 | — | 法律保障之最後救濟手段 |
💬已投保找保險公司,沒保或找不到人找補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