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7 題
某牙體技術所欲更改其名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使用同縣(市)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牙體技術所名稱
- B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
- C 更改名稱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D 依規定繳納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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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運用行政法規中『管轄權限』的概念進行思考:對於牙體技術所這類醫事機構的開業、停業或登記事項變更,其監督管理之權責應隸屬於『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還是『中央主管機關』?在行政程序上,報請備查的機關是否應與原發開業執照之機關具備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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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牙體技術所更改名稱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C。牙體技術所更改名稱屬於登記事項變更的一環,依據「牙體技術師法第23條:牙體技術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牙體技術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可知,當發生登記事項變更時,依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而非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因此選項 C 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的正確答案。
牙體技術所變更登記
💡 變更登記事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而非中央備查。
🔗 牙體技術所變更登記流程
- 1 準備文件 —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開業執照
- 2 向地方申請 — 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3 審核與繳費 — 經審核通過後,依規定繳納執照費
- 4 換發執照 — 領取載明新登記事項之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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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地址遷移,實務上通常需辦理歇業再重新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