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1 題
關於牙體技術所的名稱與業務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牙體技術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由衛生福利部核准
- B 可以使用在同一直轄市內,與受停業處分之牙體技術所類似之名稱
- C 牙體技術所的業務製作紀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 D 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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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牙體技術師法》中有關牙體技術所的行政管理規範時,建議你區分『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名稱核准上的權責差異,並精確比對法律對於『業務紀錄保存年限』以及『歇業變更報備之法定期限』的具體天數規定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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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D。根據牙體技術師法第23條明文規定:「牙體技術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牙體技術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由上述法條可知,當牙體技術所發生歇業之事實時,依法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請備查,因此選項 D 的敘述與法定程序完全相符,為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