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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8 題

某牙體技術所因故預計七月一日起歇業,依牙體技術師法之規定應該如何辦理?
  • A 應在同年七月三十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 B 應在同年七月三十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
  • C 應在同年六月一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
  • D 應在同年六月一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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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牙體技術師法》中有關「歇業」與「停業」的法規邏輯:當機構決定永久終止業務(歇業)時,法律要求的行政報備期限是「事前」還是「事後 30 日內」?此外,針對歇業後的執照處置,是應採「註銷執照」以終止法律效力,還是僅在原照上「註明理由」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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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牙體技術師法》第23條規定:「牙體技術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牙體技術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本題中,該牙體技術所預計於七月一日起歇業,依據前述規定,必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備查,也就是應在同年七月三十日前完成報備程序。此外,由於該所是辦理「歇業」終止營業,而非暫時性的停業,因此其後續處置為註銷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而非僅在執照上註明停業日期與理由後發還。綜合上述,該牙體技術所應在同年七月三十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並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故正確答案為選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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