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6 題
牙體技術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規定應如何處理較適當?
- A 應自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B 登記事項變更無須辦理變更登記
- C 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 D 其所屬牙體技術師於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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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牙體技術所的行政管理規範中,請區分「停業」與「歇業」在法律效果上的不同:當機構辦理「停業」時,行政機關為了確保日後復業的延續性,通常會在原開業執照上進行何種註記並採取何種處置(例如發還或收回)?此外,關於各項登記事項變更或停業的法定通報期限,依據《牙體技術師法》之規定應為 $30$ 日還是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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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牙體技術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辦理。針對停業的處理方式,該條文明定為「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因此選項 C 為正確答案。此外,若為登記事項變更,條文規定應「辦理變更登記」,且如需換發開業執照,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執照費,故選項 B 敘述錯誤。至於選項 A 與選項 D 中所提及的 60 日內報請備查之期限,並非該法條所規範之內容,故不予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