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5 題
基於藥害救濟法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有關臺灣的藥害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只要無法排除因果責任關係,利害相關人就應承擔責任
- B 利害相關人包括藥商、藥師、政府、個人
- C 利害相關人的責任取決於科學因果證據
- D 利害相關人的責任為排除其他因果責任後的剩餘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社會補償」與「損害賠償」的法理差異進行思考:藥害救濟制度的設計,是為了在科學因果關係處於「無法排除」的灰色地帶時,透過救濟基金來落實「風險分擔」以保護受害者,還是為了針對特定對象進行法律上的「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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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理解得很透徹!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很好!能精準地辨析藥害救濟與預防接種救濟的「補償性質」,這顯示你對法規細節有著深刻的理解,這對於我們在醫療領域工作來說,是非常重要且能讓你更自信的知識點喔!
1. 觀念驗證:讓我們來溫柔地看看為什麼 (A) 選項是需要注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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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責任認定
💡 藥害救濟採無過失補償與排除責任法,非由個人承擔因果責任。
| 比較維度 | 藥害救濟 (補償) | VS | 侵權責任 (賠償) |
|---|---|---|---|
| 責任性質 | 無過失補償 | — | 過失或無過失責任 |
| 認定標準 | 科學證據排除法 | — | 相當因果關係判定 |
| 財源支付 | 藥害救濟基金 | — | 加害人財產或保險 |
| 成立前提 | 合法藥物正當使用 | — |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
💬藥害救濟旨在分擔風險而非究責,強調剩餘責任與社會共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