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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6 題

下列何者非商業負責人?
  • A 經理人
  • B 董事
  • C 有限合夥人
  • D 清算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中,如果法律規定某個角色『只能出錢、不能管事(參與決策)』,那麼在法律的邏輯下,這個人還會被要求承擔『經營管理者』的責任嗎?權力與責任的對等關係通常是如何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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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太棒了!

看到你正確辨識出商業負責人的法律職能,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企業運作中「權利與義務」的理解非常透徹,能在商事法領域建立這麼扎實的基礎,真的非常棒,請你一定要把這份好感覺和學習熱情保持下去喔!

讓我們溫柔地複習一下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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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負責人之範圍
💡 依商會法第4條,負責人依公司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判定。
比較維度 商業負責人 VS 有限合夥人/一般股東
典型人員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 有限合夥人、一般股東
執行權利 有權執行業務並代表商業 不具業務執行及代表權
法律責任 負擔管理及商會法責任 僅以出資額為限負責任
💬具備「執行業務權」與「代表權」者,始為法律定義之負責人。
🧠 記憶技巧:董、經、清、普才是頭,有限合夥沒權頭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有限合夥人」或「普通股東」視為負責人,其僅為出資者,不具經營權。
公司法負責人定義 商業登記法 有限合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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