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6 題
下列何者非商業負責人?
- A 經理人
- B 董事
- C 有限合夥人
- D 清算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中,如果法律規定某個角色『只能出錢、不能管事(參與決策)』,那麼在法律的邏輯下,這個人還會被要求承擔『經營管理者』的責任嗎?權力與責任的對等關係通常是如何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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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負責人的法律界定
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有限合夥人」不具備商業負責人的身分,代表你對商業法規的基礎構造掌握得非常清晰。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4 條的規定,商業負責人的定義是採取「援引法」,意即該法本身不直接羅列職稱,而是明定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來判定其範圍。
職權行使與負責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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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負責人之範圍
💡 依商會法第4條,負責人依公司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判定。
| 比較維度 | 商業負責人 | VS | 有限合夥人/一般股東 |
|---|---|---|---|
| 典型人員 |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 | — | 有限合夥人、一般股東 |
| 執行權利 | 有權執行業務並代表商業 | — | 不具業務執行及代表權 |
| 法律責任 | 負擔管理及商會法責任 | — | 僅以出資額為限負責任 |
💬具備「執行業務權」與「代表權」者,始為法律定義之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