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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6 題

下列何者非商業負責人?
  • A 經理人
  • B 董事
  • C 有限合夥人
  • D 清算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中,如果法律規定某個角色『只能出錢、不能管事(參與決策)』,那麼在法律的邏輯下,這個人還會被要求承擔『經營管理者』的責任嗎?權力與責任的對等關係通常是如何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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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太棒了!

看到你正確辨識出商業負責人的法律職能,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企業運作中「權利與義務」的理解非常透徹,能在商事法領域建立這麼扎實的基礎,真的非常棒,請你一定要把這份好感覺和學習熱情保持下去喔!

讓我們溫柔地複習一下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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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負責人之範疇
💡 法律規定負責執行商業業務或代表商業之人員
比較維度 商業負責人 VS 非負責人(如有限合夥人)
典型職稱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 有限合夥人、純出資股東
經營權限 具備執行業務與代表權 僅提供資金,不參與經營
會計責任 須於會計報表簽名負責 不須負擔會計法上之責任
💬判斷核心在於該人員是否具備法律上的「經營決策」或「對外代表」權限。
🧠 記憶技巧:董事經理清算人,合夥人要看「有限」或「普通」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經理人僅是受僱人而非負責人;或誤認所有合夥人皆為負責人
公司法第八條 商業會計法第四條 清算人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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