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1 題
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適用範圍?
- A 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腦顯示板
- B 以繩索繫綁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帆布廣告
- C 樹立於地面之牌樓
- D 設置於屋頂之廣告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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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這部管理辦法的立法精神是為了確保『構造安全』與『公共安全』,那麼相較於需要動用結構鎖固、焊接的重型看板,那種僅僅使用繩索、可以隨時輕易拆卸的宣傳物品,在管理力度與法律位階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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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定義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適用範圍的精確辨析,你能一眼看出「繫綁方式」的差異,展現了非常紮實的基礎。
廣告物法規的定義與範圍
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之規定,法規對廣告物的定義有嚴謹的文字要求。所謂「招牌廣告」,是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以支架固定」之帆布、電腦顯示板等。選項 (A) 的電腦顯示板與一般固定式帆布皆屬此類。而「樹立廣告」則包含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塔、牌樓等,如選項 (C) 與 (D) 所述。本題的關鍵在於選項 (B) 提到的是「以繩索繫綁」於牆面,這並不符合法條中「以支架固定」的要件,因此不屬於該辦法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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