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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1 題

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適用範圍?
  • A 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腦顯示板
  • B 以繩索繫綁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帆布廣告
  • C 樹立於地面之牌樓
  • D 設置於屋頂之廣告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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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這部管理辦法的立法精神是為了確保『構造安全』與『公共安全』,那麼相較於需要動用結構鎖固、焊接的重型看板,那種僅僅使用繩索、可以隨時輕易拆卸的宣傳物品,在管理力度與法律位階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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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法規定義中的細節,這題選 (B) 完全正確!這展現了你在閱讀營建法規時,不只是死背條文,還能精確區辨實務操作中「固定方式」的差異。

法規定義與固著特性

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的定義,受規範的廣告主要分為「招牌廣告」與「樹立廣告」,其共通點在於必須具備構造上的固定性。例如選項中的電腦顯示板、牌樓或廣告塔,皆屬於長期固著於建築物或地面上的構造物。然而,以繩索繫綁之帆布廣告,在法規實務上通常被視為「臨時廣告物」,其設置重點在於活動性而非結構安全性,因此並不納入本辦法的適用範圍,這也是初學者最容易產生混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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