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2 題
某公寓大廈屋頂平台擬設置高度7公尺之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備具申請書及設計圖說,並委由開業建築師申請雜項執照
- B 廣告招牌燈之裝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相關規定辦理
- C 免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 D 若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禁止設置廣告物並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 成報備有案者,應不予核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設施(例如大型廣告物)必須蓋在建築物的公共空間,且這個空間的使用行為可能會直接干擾到特定樓層住戶的生活品質或財產維護時,法律為了維持住戶間的公平與和諧,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門檻來保障那些受影響最直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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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敘述錯誤,代表你對公寓大廈權利關係的理解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區分所有權人權益與行政程序的結合,這也是實務上最常出現爭議的地方。
共有部分的使用與權利保障
在法律邏輯上,公寓大廈的屋頂平台屬於「共有部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相關廣告物管理辦法,若要在共有部分設置廣告物,除了必須符合技術規則的物理規範(如選項 A、B)外,最重要的核心是必須取得利害關係人的同意。由於屋頂平台的設施直接影響頂層住戶的維修便利性、結構負載或滲漏水風險,因此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該層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絕非如選項 (C) 所說的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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