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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8 題

某通信業務經營者擬租用其公司登記地之公寓大廈屋頂平臺裝置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在規約無限制條件之情形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仍須符合什麼要件?
  • A 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
  • B 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C 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D 須經四分之三以上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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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公共設施的設置(例如通訊設備),雖然是為了服務全體,但卻可能對建築物特定位置的住戶產生較直接的環境影響或疑慮時,除了依照一般程序進行全體多數決之外,你認為法律還應該額外尊重哪一群人的意見,才符合比例原則與居住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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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細節!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顯示你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權利行使的例外規定有很深刻的認識。

共用部分的使用與外部限制

在公寓大廈中,屋頂平臺屬於全體住戶的共用部分,其管理與使用原則上應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達成集體共識。然而,設置行動通信基地臺這類具有潛在干擾或疑慮的設施,法律在程序上設下了更嚴謹的門檻。根據條例第 33 條規定,這類行為除了需要會議決議通過外,還必須取得頂層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這是一項保護直接受影響住戶的「特別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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