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於民國(下同)115 年間,以乙為被告,起訴主張:其於 110 年間出資購置 A 屋,並借用乙名義而登記為所有權人,詎乙竟於 114 年間擅自將 A 屋售予丙並移轉登記完畢,甲乃請求確認甲對 A 屋所有權存在。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甲之起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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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民事訴訟法中「訴訟要件」與「權利保護要件」的區別。接著探討確認之訴的「確認利益」(民訴第247條)性質。必須分析甲將房屋借名登記於乙且乙已移轉給丙後,甲是否還有A屋的「所有權」可供確認,從而推導出其確認利益是否存在。最後,說明法院在處理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時,應先考量是否行使闡明權(民訴第199條),若原告不變更聲明,應以何種方式(裁定或判決)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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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確認之訴之「確認利益」性質(訴訟要件或權利保護要件)、借名登記關係之外部效力,以及法院對於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與闡明權行使之處理方式。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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