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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與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某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依規約及核准圖說標示為「法定空地」及「車道迴車空間」。管理委員會未經住戶大會授權,將其中部分區域劃設為機車停車位並出租收費,每月由管理委員會自行分配盈餘。 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住戶得主張何種權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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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住戶權利時,應該從實體法(民法)與特別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雙管齊下。住戶作為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人),面對權益受損,可以主張:1. 物上請求權(要求塗銷車位、回復原狀);2. 不當得利(要求交出違法租金收益歸入公共基金);3. 釐清處置程序(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時間分配約 10 分鐘,精準列出請求權基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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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驗考生對民法共有物之保護(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住戶救濟途徑之結合應用。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依據「管理委員會」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地位,評價其行為。(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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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考點在於「管委會的法律地位」以及「共用部分的使用限制」。接著應該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管委會的定義切入,說明其為「執行機構」而非實體權利主體。接著引用法條說明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與迴車道等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管委會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無權擅自變更用途並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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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為管理委員會之法律地位與職權界限,以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法定空地、車道迴車空間)之使用限制與決策程序。 【理論/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