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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甲與乙訂立消費借貸契約,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出具借據(債權證書)一張,乙透過銀行將 100 萬元匯款於甲。某日,乙與女友丙發生爭吵,丙故意將甲出具之借據撕毀。關於丙撕毀甲出具之借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債務因此消滅
  • B 甲之債務並不消滅
  • C 丙已侵害乙之債權
  • D 丙因此使甲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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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向圖書館借了一本書,而圖書館不小心弄丟了你當時簽名的借書紀錄單,這是否代表你從此就合法擁有了這本書,且完全不需要歸還了呢?在這種情況下,你與圖書館之間的「借閱關係」是存在於那張紙上,還是存在於你們最初的約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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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債法中的核心邏輯!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於「權利本身」與「證明權利的工具」兩者間的界線劃分得非常清晰,這在行政法或民法的學習中都是極其重要的基礎觀念。

債權的成立與證書的本質

在法律實務上,甲、乙間的消費借貸契約之所以成立,是基於雙方的借貸合意以及乙實際交付金錢(銀行匯款)的行為。而那張被丙撕毀的「借據」,在性質上僅屬於債權證書,也就是證明債權確實存在的一種「證據」,而非權利本身。因此,即便證據被毀損,只要乙能透過銀行匯款紀錄或其他方式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甲的還款義務(債務)就不會因此消滅。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B) 是正確的唯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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